隱私權保護政策
親愛的客戶,新百王證券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使用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的各項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閱下列內容:
◈ APP 使用權限
本公司行動下單為提供您完整的服務,在APP執行過程中,下述行動裝置上的功能須取得您的授權才可執行,若您不同意將無法使用本APP。
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應用程式可能會蒐集或儲存及相關裝置存取權限以下資料:
- 得以辨識您個人之資料,例如:姓名、手機號碼、憑證序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記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
- 得以辨識您財務之資料,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 政府資料得以辨識您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保險憑證號碼、車牌號碼等。
- 其他您因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技術數據,例如:IP 地址、登錄時間、位置資料、財務交易資訊以及其他得以辨識個人休閒活動及興趣、生活格調等之資料。
◈ 隱私權聲明同意書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您告知以下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與信託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068)。
-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59、063、069)。
- 依業務種類、屬性,參考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自行選擇適當項目之「特定目的」,例如:(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
- 依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等內容,參考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自行選擇適當類別,例如: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等/(C002)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之帳戶等/(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C036)生活格調/(C038)職業/(C040)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 (C091)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C093)財務交易/(C114)交通違規之確定裁判及行政處分,及您因使用本服務產生的相關紀錄。
三、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如《商業會計法》保存年限)
- 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利用之對象
-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六、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 書面或電子
- 國際傳輸等
七、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八、拒絕提供資料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